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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说明单位补缴失业保险金错过申领期

佚名     我要入驻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在劳动年龄以内有劳动能力,由于非自愿原因失去工作的人员所给予的社会保障。基 本上,每个上班族都缴纳了失业保险金。由于某些原因,单位欠缴失业保险金,补缴的时候又错过了申领期,这该怎么办呢?我们一起来看以下示例。

  【示例回顾】

  齐女士是辽宁市某事业单位的一名合同制职工,今年1月份由于3 年合同到期终止,所以想申领失业保险金。她的养老保险与医疗 保险都是2013年1月份开始缴纳的,但被经办机构告知2013年的1 —3月份的失业保险没有缴费,属于欠费,因此不能领取失业保 险金,但单位的说法却是单位失业保险一开始就是没有的,在 2013年4月份单位开始统一缴纳。齐女士说,经过与单位沟通, 单位同意由个人出钱在今年3月份把自己未缴纳的失业保险补上 ,但却被经办机构告知她的申领时限只到今年2月底为止,3月份 就超期了,而且这次领不了的失业保险就作废了。因此,她想求 助一下,像她这种情况应该怎样做?

  【示例分析】

  齐女士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应由所在单位赔偿,赔偿所对应的 缴费信息,不再作为下次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一款:按照规定参加失业 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要求, 失业保险未按规定缴费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

  按照《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第二章第十条,根据劳动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与职工确定劳动关系(含 事实劳动关系)后,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即为社会保险缴费单位 和缴费个人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就应为其参加并 缴纳失业保险。用人单位2013年1月与齐女士签订劳动合同, 2013年4月缴纳失业保险,因此2013年1月至2013年3月失业保险 存在应缴未缴,属于欠缴。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 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 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失业登记规定,齐女士保险缴纳到2015年12月,2016年1月即为 失业状态,2016年2月29日为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截止日期(1月份 31天,2月份29天),超过失业保险待遇办理时限(60日申领期)后 就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按照《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 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 ,不履行失业保险相关法定义务以及由于用人单位处理劳动关系 操作不规范、未及时为本单位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等原因 ,影响其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此给失业人员造 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齐女士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 遇应由所在单位赔偿,赔偿所对应的缴费信息,不再作为下次领 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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