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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两全保险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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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死两全保险,又称两全保险,生死合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死亡,或在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寿保险。两全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受欢迎的一个品种,可以作为储蓄的一种手段,也可为养老提供一种保障,还可以用于为特殊的目的积累一笔资金。现在国内广泛流行的各种长期寿险保单都是在标准生死两全保单基础上的变通。

      那么在购买此款保险的时候对于他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务必要清楚明白,这样才不会容易被忽悠。

  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个保单年度

  时仍生存,保险公司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20%的生存保险金。

  2.祝寿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200%的祝寿保险金。

  3.期满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给付等值于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合同终止。

  4.身故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无息退还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5.关于保险责任的说明

  (1)若生存保险金及祝寿保险金于应领取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保险公司,则按照保险公司每年确定的预期年化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累积已交保险费”是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是指按照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其中选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红利分配方式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按照购买交清增额时的红利计算。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

  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故意杀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分红型生死两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拓展阅读

   生死两全保险小介绍
   什么是生死两全保险
   生死两全保险示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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