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收费标准大调整,2025IPO收费最新标准!
1月15日晚间,《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正式发布,并将自2025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出台《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等相关行为的监管,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当利益捆绑,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正式发布的《规定》,与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草案)》相比,最大调整在于对券商承销费用的收取新增要求: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的重点内容:
1、明确中介机构收费不得与企业上市结果相挂钩。
2、禁止地方政府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违反规定而给予奖励的,应当追回。
2025IPO收费最新标准:
1、券商承销费用:承销费用直接挂钩IPO募资规模,投行从企业募资中收取一定比例提成作为承销费用。根据最新《规定》,投行收取承销费用时,超募部分必须与非超募部分同比例收费,不能再收取额外费用。
2、收费标准与上市结果“脱钩”:按照国内IPO付费惯例,IPO企业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往往与其上市与否高度挂钩。根据最新《规定》,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与企业上市与否相挂钩。企业在向投行支付保荐费用、向会计所支付审计费用时,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支付,但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
3、发行费用构成:在整个发行、上市过程中,企业需要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承销保荐费、审计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以及其他所需费用。
此次新《规定》另外值得关注的内容:
1、对于实践中时有出现的临时加价、签补充协议临时收费现象,《规定》明令禁止。
2、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一旦违反明令禁止的情形,不但会被给予高额罚款,还可能面临最高1年的“资格罚”。
3、中介机构不得配合企业造假。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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