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申请重新上市的公司,申请时间有何规定?
对于申请重新上市的公司,申请时间规定:
1、主动退市公司可以随时向交易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
2、强制退市公司向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因市场交易类指标强制退市的公司,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之日起满3个月;
(2)因欺诈发行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公司,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不得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3)因欺诈发行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公司,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之日起满5个完整会计年度;
(4)除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强制退市公司之外的其他强制退市公司,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之日起满12个月。
3、强制退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之日起36个月内,交易所不受理其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
(1)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强制退市但其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并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司董事会未按规定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股票在终止上市后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2)在退市整理期间未按交易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3)未按交易所规定安排股份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4)其他拒不履行交易
4、上市公司因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而退市的,如果重大违法依据被依法撤销、确认无效或被依法变更的:
公司可以在知悉相关行政机关相关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后的1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出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决定的申请。
交易所于收到公司申请后的15个交易日内,召开上市委员会会议,根据相关行政机关相关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对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决定进行审议,形成审核意见。
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出具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决定。
交易所作出撤销决定的,同时撤销对公司股票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公司可以在决定撤销对其股票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2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申请股票重新上市。
前述公司同时触及退市新规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之外的风险警示或者终止上市情形的,交易所对其股票相应予以实施风险警示或者终止上市。
此外,重新上市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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