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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需要符合哪些条件?重新上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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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不包括交易类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

1、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规定的相应标准;

(1)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5亿元;

(3)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

“影响其任职的情形”,包括: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注意:申请重新上市的时间要求

主动退市公司可以随时向交易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强制退市公司向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因市场交易类指标强制退市的公司,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之日起满3个月;

2、因欺诈发行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公司,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不得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3、因欺诈发行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公司,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之日起满5个完整会计年度;

4、除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强制退市公司之外的其他强制退市公司,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之日起满12个月。

强制退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之日起36个月内,交易所不受理其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

1、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强制退市但其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并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司董事会未按规定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股票在终止上市后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2、在退市整理期间未按交易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3、未按交易所规定安排股份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4、其他拒不履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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