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财网 > 知识 > 股票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史上最严减持新规!

张萍         希财网 我要入驻

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

根据2024年5月2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最新规定如下:

图片.png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1)该大股东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2)该大股东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3)该大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2、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3、上市公司大股东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4、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5、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6、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7、上市公司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大股东身份,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指引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在股份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指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的规定。

8、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9、上市公司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判断上市公司股东是否具有大股东身份,应当将其通过各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与其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该上市公司股份合并计算持股。

以上就是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史上最严减持新规!”的知识,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股票知识的内容,可以点击下面的课程学习哦。

  • 微信好友

  • 朋友圈

  • 新浪微博

  • QQ空间

  • 复制链接

取消
广告
?x
股票新手实操入门直播课
学习股票基本面分析与技术交易指标
抓住牛市机遇,实现财富倍增
课程价格:0元
立即抢
【原创声明】凡注明“来源:希财网”的文章,系本站原创,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否则,本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查看更多
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免责声明及风险提示:希财网发布的内容及第三方提供的资料(包括文字、数据、图表、超链接等)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邀约或承诺。希财网对自有内容已尽合理审查,但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或时效性承担任何责任。第三方内容由发布者自行负责,希财网不保证其真实性或可靠性。用户应自行核实信息并做出独立决策,风险自担。因依据本站内容进行的操作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希财网不承担责任。本站不提供投资或交易担保,所提供资料不构成法律文件。请勿私下汇款,以免财产损失。

希财网客服热线:0731-85127885

湘ICP备10026015号   湘公网安备4301900200066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湘B2-20070093  工商营业执照信息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湘)字第00319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731-85127885 举报邮箱:tousu@csai.cn

希财网  版权所有 © 2014-2024

安全联盟认证

复制成功

前往微信搜索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