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铜期货交易规则(结算部分)
上海期货交易所铜期货交易规则中的【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具体规则有日常结算和交易保证金两种规则。
1、日常结算
会员在交易所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帐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资金帐户的保证金实行分帐管理。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追加保证金:当每日收盘结束时,若结算后的结算准备金小于最低余额的, 会员必须于下一交易日8:30 之前将资金追加到位。未及时追加到位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则禁止新开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2、交易保证金
是指会员在交易所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占用的保证金。
(1)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和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关于阴极铜标准合约保证金收取的具体规定如下:
表一 持仓变化时铜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铜 交易保证金比例 |
X≤12万 | 5% |
12万<X≤14万 | 6.5% |
14万<X≤16万 | 8% |
X>16万 | 10% |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交易所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表二 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天然橡胶 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5%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7%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5%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20% |
最后交易二个交易日起 | 30% |
当某一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交易所应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2)当某一铜期货合约价格收盘时发生涨跌停板时,当日结算时合约保证金也要相应提高。具体规定如下:收盘时处于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提高到合约价值的7%,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当第二交易日出现与上一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二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提高到合约价值的9%,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
经纪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