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煤期货交割制度说明
(一)动力煤期货交割标准:基准品、替代品和升贴水
已经发货的动力煤,按实际检验结果计算货款,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准品:
在基准交割地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5500千卡/千克,干燥基全硫≤1%,全水≤20%的动力煤平仓含税价。
基准交割地:秦皇岛。
非基准交割地:
北方港口不设升贴水:天津港、京唐港、曹妃甸、黄骅港。
南方港口升水25元/吨:广州港、防城港、可门港。
替代品和升贴水: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300千卡/千克时,货款结算价=交割结算价/5500×实测发热量;超过6000千卡/千克时,按照6000千卡/千克计算。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5000千卡/千克时,货款结算价=交割结算价-90
48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300千卡/千克时,货款结算价=(交割结算价-90)/5000×实测发热量。
45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货款结算价=(交割结算价-90)/5000×4800-(交割结算价-90)/5000×4×(4800-实测发热量)。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500千卡/千克,货款结算价=[(交割结算价-90)/5000×4800-(交割结算价-90)/5000×4×(4800-实测发热量)]×90%。
干燥基全硫>1%,货款结算价=根据所交割动力煤实测发热量计算所得价格×90%。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500千卡/千克且干燥基全硫>1%,货款结算价=[(交割结算价-90)/5000×4800-(交割结算价-90)/5000×4×(4800-实测发热量)]×80%。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检验结果低于卖方配对环节公布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且差值超过300千卡/千克(不含)的,在上述货款计算公式基础上再减5元/吨;收到基 低位发热量检验结果高于卖方配对环节公布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且差值超过300千卡/千克(含)的,计算货款结算价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按照“卖方配对环 节所公布收到基低位发热量+300”计算。
(二)交割方式
根据动力煤现货流通特点,动力煤期货采用车(船)板交割为主,厂库标准仓单交割为辅的交割方式。注: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客户不得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
1.车(船)板交割
车(船)板交割是指卖方在交易所指定交割计价点将货物装
至买方汽车板、火车板或轮船板,完成货物交收的一种实物交割方式。动力煤期货初期选择秦皇岛、天津、京唐、曹妃甸、黄骅、防城港、新沙港和可门港作为动力煤期货指定交割港口。
2.厂库标准仓单交割
厂 库标准仓单交割是指卖方通过将指定交割厂库开具的相关商品标准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以区域产能较大的煤炭生产企业来确定交割厂库的设 立,并且动力煤指定交割厂库必须为在北方五港中的某一个(或几个)港口有长期、稳定物流业务的大型煤炭生产或流通企业。初期选定五家交割厂库,即:神华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同煤集团、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交割费用
车 (船)板动力煤交割时,动力煤装至车(船)板(汽车、轮船)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之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厂库仓单动力煤出库时,用汽车或 轮船提货的,动力煤装至车(船)板前的一切费用由厂库承担,之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用火车提货的,动力煤装至短倒车辆车板前的一切费用由厂库承担,其余费用由提货方承担。
注:1、水尺计重所需拖轮费由委托方承担。
2、复检仲裁收取600元∕每样检验费。
3、品质检验项目:水分、发热量、灰分、挥发分、全硫
(四)动力煤期货交割流程
时间:滚动交割,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交割流程简化:卖方提出申请→买方响应→交易所配对。
详细交割流程:
A、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约、标准仓单或车(船)板交割货物的卖方会员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通过 会员服务系统提出交割申请。卖方提出标准仓单交割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标准仓单信息;卖方提出车(船)板交割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拟交割货物信 息。普麦、菜籽车(船)板信息包括:品种、等级、数量、生产年度、交割计价点、货物存放地点等;动力煤车(船)板信息包括:交割数量、交割地点(具体到港 口某公司)、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干燥基高位发热量、干燥基全硫、干燥基挥发分、全水分、干燥基灰分、灰熔点、煤种(如为混煤则须注明掺混煤种)、产地以及 该批动力煤的检测报告等。
B、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买方会员响应的,即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没有撤销的,由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
C、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确认结果进行配对(即配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