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是指申请人将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享有所有权的吉林银行认可的个人有价单证作为质押物,向贷款人申请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
一、贷款对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住所和职业。
二、贷款用途
个人质押贷款的信贷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股份等权益性投资以及其他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贷款用途。
三、借款条件
1、借款人有合法身份,能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2、用以质押的有价单证必须合法、真实、有效,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无效或者被依法冻结止付的有价单证不得作为质押物;
3、已质押的有价单证,无论是否已到期,在贷款未全部还清之前,质押物的所有权人或质押物所有人的监护人(以下称“出质人”)不得赎回和申请挂失止付;
4、同意将有价单证及相关受益权作为还款来源;
5、借款人在吉林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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