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定向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一、贷款期限
最长25年。
二、贷款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且贷款到期时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2、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具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具有真实的购房意愿,能够提供相应的购房证明/合同/协议等;
5、有规定的最低额度以上的自筹资金用于支付首付款;
6、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天津农商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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