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是中国工商银行向已签署合作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高等院校中的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学杂费和生活费的人民币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杂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学杂费贷款用于借款人向所在学校支付学费及其他杂费;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人日常生活费用的开支。
一、贷款政策
1、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由个人承担全部贷款利息;
2、还款日期和方式:助学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可与工商约定贷款首次还款日,即:贷款发放日至首次还款日之间,借款人不需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期间产生的利息,借款人可选择利息摊薄法、利息首期归还法两种方式进行归还。采用按月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还款方式的,还款本息按相应公式计算。
二、贷款申请条件
1、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或违纪行为;
2、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3、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无法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和基本生活费;
4、承诺向贷款经办行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5、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申请材料
1、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
2、父母等直系亲属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及其联系方式和居住地址;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5、入学新生还须提供入学通知书;
6、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贷款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借款学生统一向所在学校领取申请表,学校收齐贷款申请资料,并在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后,将贷款申请资料和学校的审核意见一并交贷款银行;
2、银行审查审批。银行对借款申请人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审批;
3、签订合同。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的,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署借款合同;
4、发放贷款。银行按规定程序发放贷款。学费贷款由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指定的账户;生活费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
5、还款确认。借款学生在毕业时,向学校和银行提交还款确认书,并承诺按合同约定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6、贷款结清。同其他个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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