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是指青岛银行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青岛辖属各市、区级创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合作开展的。
一、贷款条件
1、借款人为青岛市城乡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随军家属、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
2、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青岛市户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度毕业生,驻青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和休学创业在校生;
3、从事个体经营的,为营业执照注册人;
4、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须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5、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
6、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8、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入证明、资产状况证明、营业执照、公司银行流水、购销合同、贷款用途等。
二、贷款额度
1、人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额度最高15万元;
2、个人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贷款额度最高45万元。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3年。
四、还款方式
1、贷款期限一年,采取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
2、贷款期限两年,采取第一年按月付息,第二年按月还本付息(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
3、贷款期限三年,采取第一年按月付息,自贷款第13个月起按月还本付息(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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