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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属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佚名         

  我们都知道,住房公积金是用来购房、租房等的一项专用资金。不少朋友咨询小编住房公积金属不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下面,小编举例向大家说明。

  江小白和李小花都是国家公务员,两人于2000年登记结婚,次年生下一个儿子。自2011年以来夫妻双方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来无休止的冷战,随着沟通交流越来越少,家庭矛盾不断恶化,夫妻感情破裂。

  2016年,经过协商,疲惫不堪的两人终于走到了婚姻的尽头,两人都同意离婚,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均达成共识,但对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产生分歧,并为此闹到了法院。江小白和李小花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知识产权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还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未留遗嘱法定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继承遗嘱中明确只规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对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法官进一步进行了解释,“这是指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所以根据以上法条的规定,江小白和李小花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别墅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购买房屋部分产权的;购买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不予申请公积金贷款。

  所以啊,住房公积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哦。小编说句题外话:人生苦短,且行且珍惜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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