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西学费和助学贷款的补偿如何申请?
广西颁发了《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只要高校毕业生去茂就业满三年即可。那么,属于属基层单位是哪些?如何才能申请学费和助学贷款补偿呢?申请学费和助学贷款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呢?申请学费和助学贷款又需要注意的是什么呢?
一、属于属基层单位是哪些?
1、广西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2、工作现场地处广西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二、如何申请学费和助学贷款补偿?
1、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向工作单位所在县资助管理部门领取“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或直接到广西学生资助网( )下载。毕业生毕业当年到基层就业的,3年服务期内可以补报,逾期不再受理。
2、县资助管理部门收集毕业生提交的相关材料后,按《办法》规定审查其申请资格,将符合条件的当年高校毕业生“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1份和“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汇总表”于每年12月20报送所在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进行汇总。
3、各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在每年12月30将辖区内汇总当年高校毕业生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县级资助管理部门。
三、申请学费和助学贷款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学费补偿
申请人在当年11月30向县资助管理部门递交“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就读期间交纳学费发票等凭据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广西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外省高校毕业申请学生必须在毕业高校开具“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
2、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申请人在当年11月30向县资助管理部门递交“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一式两份)、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及放款凭证(如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则不需提交此项材料)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外省高校毕业申请学生必须在毕业高校开具“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
区内高校毕业生如无法提供学费交纳发票或助学贷款合同、放款证明等凭证的,可在毕业高校开具“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
四、申请学费和助学贷款需要注意的是什么?
需要注意的是,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并申请补偿的高校毕业生,应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正常程序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并自行支付贷款本息。
由于2015年重新制定的该《办法》出台较晚,各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收取2015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报材料时间推迟到2016年1月30日,汇总上报时间也相应推迟。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基层单位外(但不能离开县域范围的工作岗位),对于未满3年服务期,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补偿的原县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县资助管理部门应按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补偿。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县级资助管理部门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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