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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部分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具体比例如下: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的到达年龄为出生满 28 天至50 周岁(不含)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为150%;
50 周岁至 60周岁(不含)的,为160%;
60 周岁至保险期间届满,为100%。
若您未选择本合同可选部分责任中的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或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责任,则本合同终止。
若您选择本合同可选部分责任中的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或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责任,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公司继续承担您选择投保并载明于保险单上的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或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的责任。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1)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
(2)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5%。
每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项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3、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1)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5%;
(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3)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5%。
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项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中任意两项及以上责任的,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4、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5、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
以下责任为可选部分,若您选择本合同可选部分责任中的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或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责任,则同时选择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
6、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二、可选部分
1、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所患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即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起满 3 年后,再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范畴:
(1)与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仍持续。
上述“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指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所患重大疾病非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被保险人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即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起满 1 年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
本合同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若您未选择本合同可选部分责任中的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责任或您选择本合同可选部分责任中的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责任但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责任已终止,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2、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所患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心脑血管疾病,且被保险人自心脑血管疾病确诊之日(即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起满 3 年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其余一项或多项心脑血管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所患重大疾病非本合同约定的心脑血管疾病,且被保险人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即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重大疾病的确诊之日)起满 1 年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心脑血管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
本合同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若您未选择本合同可选部分责任中的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责任或您选择本合同可选部分责任中的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责任但恶性肿瘤加油包保险金责任已终止,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心脑血管疾病加油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3、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3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见 9.15)(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5、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