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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9(不含)
前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
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含)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
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
们按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0为零,此后我们
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
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
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确诊
之日距上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确诊之日超过一年的,我们按本次确诊
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或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的次数达到三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对本合同约定的每一种重大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
责任。当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种重大疾病的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并
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
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中症疾病保险金
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
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
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次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
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此后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两次时,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我们对本合同约定的每一种中症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
责任。当我们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种中症疾病的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并
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
疾病的,我们仅按其中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并
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和中症疾病
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确诊时已经达到中
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不能追溯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
三、轻症疾病保险金
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
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
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次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
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次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此后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
险金的次数达到三次时,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我们对本合同约定的每一种轻症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
责任。当我们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种轻症疾病的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并
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
疾病的,我们仅按其中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并
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
轻症疾病的,我们仅给付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被保险人确诊时已经达
到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不能追溯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被保险
人确诊时已经达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不能追溯轻症疾病保险金
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
四、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
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 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被
保险人同时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按本合同
约定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中症疾
病、轻症疾病豁免
保险费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自确诊之日起,于每一个保险费
支付日11豁免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本合同
继续有效。
五、 可选责任
您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同时投保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和少儿
罕见疾病保险金。
少儿特定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 25 周岁12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首次发病并经我
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13,我们除按
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少儿罕见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 25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首次发病并经我们
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罕见疾病14,我们除按本
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