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百科

恒安标准恒悦优享重大疾病保险

2020-05-21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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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悦优享

1、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人寿

2、产品特色

恒安标准恒悦优享是一款单次赔付重疾险,轻症、3种特定重疾豁免后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0-50周岁缴费方式:最长缴费期限19年

保险期限:终身

等待期: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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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最多给付五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初次罹患并被确诊为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

分为恶性肿瘤保险金、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和其他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述的其他重大疾病指本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除“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和 “脑中风后遗症”三种重大疾病病种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重大疾病” 术语项下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自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所对应的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生存满 3 年或 3 年以后,第二次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须满足以下情况之一: 1、与首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首次恶性肿瘤复发或转移; 3、首次恶性肿瘤已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过抗癌治疗,现经病理检查或影像学检查,显示首次病变部位恶性肿瘤依然存在,且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已经再次进行了抗癌治疗。(3)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所对应的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生存满 3 年或 3 年以后,第三次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须满足以下情况之一: 1、与首次和第二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首次或第二次恶性肿瘤复发或转移; 3、首次或第二次恶性肿瘤已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过抗癌治疗,现经病理检查或影像学检查,显示首次或第二次病变部位恶性肿瘤依然存在,且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已经再次进行了抗癌治疗。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以及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条件中所述的抗癌治疗,是指进行了手术治疗或持续至少一个疗程的下述任一治疗:(1)化疗(2)放疗(3)靶向药物治疗(4)国际医学界认可的其他抗癌治疗,不包括传统医学疗法。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本条款 下“一、轻症疾病保险金”、“四、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五、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和“六、身故保险金”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 2、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急性心肌梗塞”,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自首次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所对应的急性心肌梗塞确诊之日起生存满 3 年或 3 年以后,第二次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给付首次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本条款下“一、轻症疾病保险金”、“四、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五、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和“六、身故保险金”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责任。 3、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脑中风后遗症”,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所对应的脑中风后遗症被确诊之日起生存满 3 年或 3 年以后,第二次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脑中风后遗症,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二次确诊的脑中风后遗症须满足以下情况之一: 1、新发脑中风导致的脑中风后遗症; 2、前一次脑中风后遗症持续存在。给付首次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本条款 下“一、轻症疾病保险金”、“四、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五、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和“六、身故保险金”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责任。 4、其他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除“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和“脑中风后遗症”三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其他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项下的恶性肿瘤保险金、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和其他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最多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或三种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首次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或“首次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在给付前述任意一项保险金的同时,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此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本合同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我们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1)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未满 18 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被保险人永久完全 5/33 残疾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2)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 18 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以下三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 2、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3、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五、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终末期状态”,我们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1)若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未满 18 周岁,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2)若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已满 18 周岁,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以下三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 2、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3、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六、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三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1、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3、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重大疾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最多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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