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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且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以外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2年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以外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2年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第二次重大疾病和第三次重大疾病以外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五、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2年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第二次重大疾病、第三次重大疾病和第四次重大疾病以外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六、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2年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第二次重大疾病、第三次重大疾病、第四次重大疾病和第五次重大疾病以外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一、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有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不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自前一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5年后,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
(二)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与之前所确诊的恶性肿瘤无关,属于新发恶性肿瘤,或者是之前所确诊的恶性肿瘤达到临床完全缓解后的转移。
二、因同一原发部位或脏器导致的恶性肿瘤的转移,本公司仅给付一次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人工肺特别关爱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在医院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并因治疗需要使用人工肺,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人工肺特别关爱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人工肺特别关爱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使用人工肺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人工肺特别关爱金的责任,本合同项下人工肺特别关爱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中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中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项下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项下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五次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被保险人确诊时未满18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3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被保险人确诊时已满18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