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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选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如投保人未选择本合同“可选责任 2.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选择本合同“可选责任 2.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除“可选责任 2.恶性肿瘤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之日以后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中多项责任的,保险公司仅按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中多项责任的,保险公司仅按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
如果保险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确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3、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轻症赔付比例依次为30%、35%、40%基本保额。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中多项责任的,保险公司仅按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
如果保险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确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4、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22 周岁(不含 22 周岁生日当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5、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意外的原因,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
(1)被保险人确诊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2)宽限期内应交未交的保险费;
(3)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如有)。
二、可选责任
1、特别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年满 22 周岁起(含 22 周岁)至年满 70 周岁止(不含 70 周岁)的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按照前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前述约定给付金额的 100%给付特别关爱保险金。
2、恶性肿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被保险人生存至首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仍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被保险人生存至首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