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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责任
本合同基本保险责任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四项。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保险公司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保险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保险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保险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3、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按如下公式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如下所示:
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的到达年龄在60 周岁及以下,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50%;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的到达年龄在61 周岁及以上,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您无需继续交纳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以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现金价值减少至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疾病以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二、可选保险责任
本合同可选保险责任为“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1、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除特定重大疾病之外本合同所定义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针对该疾病保险公司已经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初次确诊的特定重大疾病的确诊日须距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已满 180 天。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恶性肿瘤”之外的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针对该疾病保险公司已经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再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该种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再次确诊的特定重大疾病的确诊日须距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特定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已满三年。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恶性肿瘤”之外的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针对该疾病保险公司已经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的确诊日须距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特定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已满 180 天。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针对该疾病保险公司已经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再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疾病的确诊日须距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恶性肿瘤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已满三年,且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
(2)为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的复发、转移或扩散;
(3)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仍持续。
本合同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所出现的“特定重大疾病”的症状体征或所患的“特定重大疾病”,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再次确诊该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特定重大疾病并符合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重大疾病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