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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爱多多重大疾病保险

2020-03-02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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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爱多多重大疾病保险

1、所属公司

光大永明

2、产品特色

属于多次赔付型重疾险,提供100种重疾、50种轻症等保障,其中重疾分6组赔6次,轻症赔3次。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0-55岁

缴费方式:趸交,5/10/15/18/19/20年交

保险期限:终身

等待期: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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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二)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且与第一次确诊的轻症疾病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5%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日后,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两次确诊的轻症疾病均为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特别提示和说明:

1、每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但本合同下其他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可以再行给付,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首次患有符合本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时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特别提示和说明:

1、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除继续承担本条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第四项“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和第八项“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若您投保时选择这项可选责任)外,其他各项保险责任均终止。

2、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重大疾病分组】中其他组别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 180 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且与第一次确诊的重大疾病所属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见释义 12))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 180 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且与前两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为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四)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日 180 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三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为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五)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日 180 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四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为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六)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日 180 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五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别提示和说明:

1、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F六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但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下其他不同组别的重大疾病可以再行给付,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 

2、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两组或两组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组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五、身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六、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未满 18 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已年满 18 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七、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 18 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年满 18 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八、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还将承担如下责任:

(一)第二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保险公司按本条第五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确诊日起 5 年后(不含满 5 年之日当日),第二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给付后第二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第二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

(1)与首次确诊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首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经病理检查或影像学检查,显示首次恶性肿瘤仍然存在且需继续治疗的。

(二)第三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恶性肿瘤确诊日起 5 年后(不含满 5 年之日当日),第三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给付后第三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第三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

(1)与前两次确诊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两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经病理检查或影像学检查,显示前两次恶性肿瘤仍然存在且需继续治疗的。

特别提示和说明:

1、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身故保险金”责任、“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给付条件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2、“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身故保险金”责任、“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和“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中所述“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是指您为被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费,包含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之日前因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为您豁免的保险费。

3、如果申请给付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中的其中一种或多种,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其中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承担其他疾病对应的保险金责任。

4、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当“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8次数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当“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且“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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