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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保险责任
本合同基本保险责任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四项。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保险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2、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共一百一十种,分为 A、B、C、D、E、F 共六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 A、B、C、D、E、F 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组别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现金价值减少至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五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且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四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且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三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且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二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且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6)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剩余一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且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在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十八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00%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上述两项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则其余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4、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疾病以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二、可选保险责任
本合同可选保险责任为“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1、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针对该疾病保险公司已经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再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确诊恶性肿瘤疾病的确诊日须距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恶性肿瘤疾病确诊之日起已满三年,且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
(2)为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的复发、转移或扩散;
(3)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仍持续。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所出现的“恶性肿瘤”疾病的症状体征或所患的“恶性肿瘤”,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再次确诊该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