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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5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内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6且医学必须7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8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9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床位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膳食费、救护车费。
2、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接受特定门诊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特定门诊治疗包括以门诊方式接受:
(1)肾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有关恶性肿瘤,请参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质子重离子疗法;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接受门诊手术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前 7 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 30 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实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数额达到本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一般医疗年限额时,本项责任终止。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的累计免赔额以本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一般医疗年免赔额为限。
年免赔额是指一个保单年度内对应的免赔额,即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偿的部分。在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报销部分,不能计入年免赔额;在其它商业保险已报销部分以及个人自付部分,只要符合本合同给付条件的,均可以计入年免赔额。
您续保本合同时可以享受年免赔额的无事故优惠。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年度内未发生保险事故27,则下一保单年度年免赔额降低 1000 元;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年度内发生了保险事故,则下一保单年度年免赔额维持不变;年免赔额最低为 8000 元。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或者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保险公司在不知情的状况下降低自该次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各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年免赔额的,保险公司有权取消该年免赔额的无事故优惠,并相应调整各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年免赔额。
如果因上述情况导致保险公司在各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内多给付医疗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将从后续应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或应退还的未经过净保费中扣除由于该年免赔额的无事故优惠而已经多给付的医疗保险金。如果上述扣除不足以抵扣多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您支付剩余的多给付的医疗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由专科医生29初次确诊30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所列明的给付条件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床位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膳食费、救护车费。
2、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而接受特定门诊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特定门诊治疗是指以门诊方式接受的重大疾病治疗,包括门诊肾透析治疗、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质子重离子疗法)、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3、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而接受门诊手术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4、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前 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 30 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实际发生的重大疾病门急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罹患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接受医院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第一项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年限额后,保险公司按照第二项的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一般医疗年限额与重大疾病医疗年限额之和,本项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罹患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接受治疗所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无年免赔额。
三、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住院按以下方式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重大疾病住院津贴日额。
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所承担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给付日数,最高以 180 日为限。
保险公司对第一项和第二项保险金的给付方式约定如下: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但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按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 6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对于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无论被保险人投保时是否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险公司按符合条款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 8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其他情况下,保险公司按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 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年限额为 100 万元。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对第一项和第二项保险金所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日数之和以 180 日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