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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8治疗的,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诊断必须住院9的,对住院期间发生的医学必需10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费、诊疗费、医生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 陪床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的特殊门诊治疗的,对由此发生的医学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 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的门诊手术的,对由此发生的医学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诊断必须住院的,在住院前 7 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 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的,对由此发生的医学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及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对于以上四类医疗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本项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时,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一种或者多种),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治疗的,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一种或者多种),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诊断必须住院的,对住院期间发生的医学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费、诊疗费、医生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陪床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一种或者多种),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治疗的,对由此发生的医学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一种或者多种),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的重大疾病门诊手术的,对由此发生的医学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4、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一种或者多种),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诊断必须住院的,在住院前 7 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 30 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的,对由此发生的医学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包括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及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5、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一种或者多种),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26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27的,对由此发生的医学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6、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一种或者多种),对由此发生的医学必需的、治疗所罹患的恶性肿瘤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用于治疗恶性肿瘤的药品处方是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医学必需的药品;
(2) 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 1 个月;
(3) 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保险公司指定的药品清单中的药品;
(4) 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是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5) 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须经保险公司处方审核通过。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恶性肿瘤治疗仍未结束的,在首个续保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继续承担赔偿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责任。在此之后,续保或重新投保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不再承担本项责任。
保险公司对于以上六类医疗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限。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本项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时,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7、法定传染病危重型疾病保险金
确诊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法定传染病,并因该传染病达到危重型疾病的,赔付1万,仅赔付一次。
8、(可选保障)
(1)少儿接种意外住院津贴:自接种疫苗时起180天内,因该疫苗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而住院的,200元/天,最高给付30天。
(2)少儿一般意外住院津贴:200元/天,最高给付30天。
(3)少儿特疾津贴:18种少儿特定疾病,赔付1万,仅赔付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