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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扣除免赔额之后,在该项保险金额内按照以下约定向受益人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到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 30 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4、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住院前 7 日后 30 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费。
5、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上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中约定的恶性肿瘤,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对于上述五类费用,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进行赔付,其中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按 60%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 种),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接受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门诊手术治疗、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或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第 1.4.2 款中约定向受益人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在该项保险金额内按照以下约定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上重大疾病经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
到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 30 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上重大疾病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进行治疗发生的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上重大疾病经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4、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上重大疾病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住院前 7 日后 30 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费。
5、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上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中约定的恶性肿瘤,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对于上述五类费用,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进行赔付,其中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按 60%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如在该保证续保期间内,您继续续保的,保险公司免于收取该保证续保期间内剩余各保单年度的保险费。该保证续保期间结束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的一种重大疾病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