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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后(不含第90 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除“(四)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日以后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中多项责任的,保险公司仅按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
(二)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后(不含第90 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同一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中多项责任的,保险公司仅按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
如保险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确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三)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后(不含第90 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同一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中多项责任的,保险公司仅按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
如保险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确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四)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后(不含第90 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治疗行为的,保险公司对实际实施的治疗,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当累积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的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该项责任持续至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第五个保单周年日,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五)身故、全残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保险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2、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00%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保险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责任。
3、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保险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六)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后(不含第90 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之日以后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
1、被保险人确诊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2、宽限期内应交未交的保险费;
3、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