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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选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本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的重大疾病为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
①除心血管特定重大疾病、恶性肿瘤疾病、脑部特定重大疾病以外本合同所列的其他重大疾病;
②恶性肿瘤疾病,但未投保 1.4.2.1 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可选责任;
③脑部特定重大疾病,但未投保 1.4.2.2 约定的脑部特定重大疾病失能保险金可选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列的心血管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将不再承担除本合同约定的心血管特定重大疾病二次给付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2)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您在投保时选择了 1.4.2.1 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可选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将不再承担除本合同 1.4.2.1 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3)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列的脑部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您在投保时选择了1.4.2.2 约定的脑部特定重大疾病失能保险金可选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将不再承担除本合同 1.4.2.2 约定的脑部特定重大疾病失能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2、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且不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首次)/35%(第二次)/40%(第三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三次,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中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且不再承担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首次)/60%(第二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两次,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4、轻症及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轻症疾病、中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5、心血管特定轻症疾病二次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心血管特定轻症疾病,且根据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约定给付保险金后,自首次心血管特定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 天)以后,再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有同种心血管特定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心血管特定轻症疾病二次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的心血管特定轻症疾病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心血管特定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心血管特定轻症疾病给付心血管特定轻症疾病二次给付保险金。
6、心血管特定重大疾病二次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心血管特定重大疾病,且根据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约定给付保险金后,自首次心血管特定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以后,再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有同种心血管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心血管特定重大疾病二次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心血管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心血管特定重大疾病给付心血管特定重大疾病。
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二、可选责任
1、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
如果您选择了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还将承担如下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根据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约定给付保险金后,自首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一年以后,因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相关治疗、随诊或复查,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
每个年度内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如果被保险人恶性肿瘤医疗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三次或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
2、脑部特定重大疾病失能保险金
如果您选择了脑部特定重大疾病失能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还将承担如下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列的脑部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根据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约定给付保险金后,自首次脑部特定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以后,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2%给付脑部特定重大疾病失能保险金。
每个年度内脑部特定重大疾病失能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以十次为限。如果被保险人脑部特定重大疾病失能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十次或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
3、身故保险金
如果您选择了身故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还将承担如下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本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身故保险金数额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3之前(不含当日)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2)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