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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且本公司不再承担合同项下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极早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二次给付保险金、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及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医院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4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第二次重大疾病和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6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第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第二次重大疾病、第三次重大疾病和第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8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第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6、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第二次重大疾病、第三次重大疾病、第四次重大疾病和第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合同终止。
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合同终止。
二、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患有的重大疾病为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自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 年后,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达到临床完全缓解后的复发、转移。
三、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在合同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且被保险人未满 56 周岁,如果被保险人符合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四、中症疾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中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医院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项下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项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
五、轻症疾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发生或经医院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项下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四次时,本项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
六、极早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二次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患有的轻症疾病为合同所界定的极早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极早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45%给付极早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二次给付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极早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确诊的极早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首次确诊的极早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所位于的器官不同,其中,若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该器官左右两部分视作同一个器官。
七、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在医院住院治疗的,且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之前从未发生或确诊合同所界定的任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0.1%乘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2、在每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累计给付实际住院天数以 90 日为限。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达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3、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时,将扣减已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4、被保险人因其在投保合同前已患有的既往症导致在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八、身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的,本公司将按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2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九、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初次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被保险人确诊时未满 18 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初次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被保险人确诊时已满 18 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十、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1、 如果被保险人符合上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首次中症疾病或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合同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上述疾病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2、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极早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二次给付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保险金额最高一项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