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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按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事故发生前(含附加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则保险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附加合同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2、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下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按照本条款 2.4.1“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规定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按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 9 倍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按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 9 倍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发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租赁车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按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 9 倍给付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3、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4、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下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在按照本条款“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规定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按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 9 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按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 9 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对发生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的被保险人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3)若被保险人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发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租赁车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按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的 9 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公司仅对发生自驾汽车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发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意外伤害事故、租赁车意外伤害事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的被保险人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5、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须住院治疗,应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须住院治疗,应到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见 10.8)就诊,经专科医生(见 10.9)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的每次住院(见 10.10),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见10.11)乘以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0.05%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 90 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180 日为限。
6、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遭受伤害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在被保险人已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支出余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或者被保险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未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支出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未受补偿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本条规定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和达到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7、最高给付金额
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与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和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达到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8、责任的延续
对于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且延续至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日内的门急诊、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仍然按附加合同约定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