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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并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到合同期满日时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且未续保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合同期满日后 180 天。
(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
1、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2、门诊肾透析;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上述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三)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四)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住院前(含住院当日)7 日(含)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 日(含)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费用(但不包括上述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与门诊手术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五)保险公司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之和以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经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后,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一)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经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到合同期满日时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且未续保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合同期满日后 180 天。
(二)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经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
1、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2、门诊肾透析;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上述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三)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经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四)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经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住院前(含住院当日)7 日(含)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 日(含)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费用(但不包括上述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与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五)保险公司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之和以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三、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在保险公司指定的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开始质子重离子治疗,到合同期满日时仍未结束本次质子重离子治疗且未续保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治疗发生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合同期满日后 180 天。
(二)保险公司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之和以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三)本项责任下保险公司指定的质子重离子医院具体以保险公司提供的清单为准,您可以拨打 24 小时服务热线 95300 咨询。保险公司保留对上述医院名单做出适当调整的权利。
四、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治疗该恶性肿瘤而实际支出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品处方是由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
2、该药品是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医学必需的药品;
3、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 1 个月;
4、该药品属于附表《药品清单》;
5、该药品是在院外保险公司指定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6、需符合合同第 3.4 条约定。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开始接受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治疗,到合同期满日仍未结束本次治疗且未续保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治疗发生的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合同期满日后 180 天。
(三)对于您或受益人根据合同 3.4 条约定流程而获得的药品,鉴于保险公司已经向保险公司指定的药店直接结算并支付了上述药品费用,保险公司不再接受该部分费用的保险金给付申请。
(四)保险公司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之和以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