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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180 日),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罕见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因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上述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这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在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保险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非白血病,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为白血病,主险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但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同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本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和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主险合同中的白血病是指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 特定重大疾病的定义”中所定义的白血病。
二、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特定重大疾病非白血病,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特定重大疾病为白血病,主险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但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主险合同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 特定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 特定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 特定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三、罕见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罕见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罕见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定义的罕见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 罕见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 罕见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 罕见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四、第二次确诊白血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白血病之日后满三年或三年以上,在主险合同期满日前第二次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白血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第二次确诊白血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白血病包括以下情况:
1、前一次白血病复发;
2、前一次白血病持续。
主险合同中的白血病是指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 特定重大疾病的定义”中所定义的白血病。
五、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针对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 1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 2 次,则主险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六、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但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主险合同“第三十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主险合同“第三十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主险合同“第三十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同时罹患轻症(一种或多种)和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且该原因导致的轻症疾病病种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但轻症疾病保险金剩余的给付次数不变。
七、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因上述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或罕见重大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罕见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八、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白血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白血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白血病之日起,您应交的主险合同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