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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待期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1确诊为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1)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6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7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满足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③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累计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上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
若您投保了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可选部分,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基本部分保险责任终止,可选部分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若您未投保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可选部分,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1)基本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2)额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且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满足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两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③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少儿特定重疾,且在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额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不累计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少儿特定重疾,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少儿特定重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上基本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额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五、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6个月。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6个月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未领满6个月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保险公司将剩余的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若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
六、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6个月,累计给付以6个月为限。
保险公司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未领满6个月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保险公司将剩余的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少儿特定重疾,附加险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少儿特定重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
七、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每次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3个月。若未领满3个月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保险公司将3个月应领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与已领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的差额一次性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或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上述“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或“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