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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中症重疾”、“重大疾病或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一、轻症重疾保险金
合同轻症重疾保险金由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与达到运动标准后首次患轻症重疾额外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构成。
(1)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2)达到运动标准后首次患轻症重疾额外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运动记录平台记录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轻症重疾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5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②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0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额外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达到运动标准后首次患轻症重疾额外给付的轻症重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①或②之一单独给付(若同时满足①和②的,按照②给付)),不累计给付。
运动标准中的“15个月”、“20个月”均指自然月。
若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1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5个月”、“20个月”之内:
①若合同生效日起至生效当月的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②若合同生效日起至生效当月的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若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与其他非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运动平台记录的运动数据(如步数、天数、日期等)不一致时,以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记录的数据为准。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中症重疾保险金
合同中症重疾保险金由基本中症重疾保险金与达到运动标准后首次患中症重疾额外给付的中症重疾保险金构成。
(1)基本中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基本中症重疾保险金,中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2)达到运动标准后首次患中症重疾额外给付的中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运动记录平台记录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中症重疾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额外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5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额外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中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②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0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中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达到运动标准后首次患中症重疾额外给付的中症重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①或②之一单独给付(若同时满足①和②的,按照②给付)),不累计给付。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中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由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达到运动标准后首次患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构成。
(1)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达到运动标准后首次患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运动记录平台记录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参与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5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②被保险人参与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0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首次患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①或②之一单独给付(若同时满足①和②的,按照②给付)),不累计给付。
四、身故保险金
合同身故保险金由基本身故保险金与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构成。
(1)基本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2)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运动记录平台记录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5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②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公司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0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0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①或②之一单独给付(若同时满足①和②的,按照②给付)),不累计给付。
五、轻症重疾或中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或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六、保险金给付限额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