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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第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所列伤残项目,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时,主险合同的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伤残评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保险公司将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包括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的伤残,均应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即保险公司在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应扣除前述伤残标准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其在医院或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门急诊或住院治疗,从而发生属于主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已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保险公司对属于主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100元人民币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保险公司对属于主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100元人民币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照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总额以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主险合同中所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主险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5)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医院、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公司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主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6)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其在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乘以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日津贴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为90天;被保险人保险期间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为180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接受门急诊或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保险责任,其中被保险人仍接受门急诊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以延长15天为限,被保险人仍接受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至出院之日止以延长90天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