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百科

海保人寿智多星重大疾病保险

2019-11-04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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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保人寿智多星重大疾病保险

1、保险公司

海保人寿

2、产品特色

是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100种重大疾病、25种中症疾病、40种轻症疾病保障,还有25种心脑血管特定重大疾病和5种二次心脑血管特定重大疾病保障可选,身故也有保障,患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可豁免剩余保险费。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等待期: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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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合同约定的二次心脑血管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您在投保时选择了合同约定的二次心脑血管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若同时满足心脑血管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给付条件,则在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心脑血管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给付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将不再承担除合同约定的二次心脑血管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2)轻症疾病保险金

①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②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③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轻症疾病和第二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三次,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中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两次,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4)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轻症疾病、中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纳,合同继续有效。

(5)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且等待期之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等待期之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和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6)心脑血管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可选)

如果您选择了心脑血管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还将承担如下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心脑血管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心脑血管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合同心脑血管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7)二次心脑血管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

如果您选择了二次心脑血管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还将承担如下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心脑血管特定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根据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天)后,发生并经医院确诊合同所列的二次心脑血管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二次心脑血管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列的心脑血管特定重血管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后,自心脑血管特定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年后,发生并经医院确诊合同所列的二次心脑血管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二次心脑血管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但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的心脑血管特定重大疾病为合同所列的“脑中风后遗症”,自“脑中风后遗症”确诊之日起3年后,再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的“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为新一次的中风,并符合重大疾病 “脑中风后遗症”的定义条件。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发生并确诊为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给付二次心脑血管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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