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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公司依照“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发生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两项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医疗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就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药和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100%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规定。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则保险公司在意外医疗保险金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乘坐属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且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险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四)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90日为限,累积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每次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但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及其引发的并发症而住进医院两次(含)以上,若其前次住院出院之日与下次住院治疗入院之日间隔期间未超过30日,视为同一次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