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百科

新华多倍保障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A1款

2019-10-29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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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多倍保障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A1款)

1、保险公司

新华保险

2、产品特色

是一款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住52种轻症疾病和103种重大疾病保障,患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可额外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身故也有保障,当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可豁免剩余保费。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0-18周岁

缴费方式:5/10/10/20年交

保险期限: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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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疾病保险金

合同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保险金保障的疾病范围包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和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所有疾病按照合同附表分为5组。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责任:

①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附表中某一组别内所有疾病(包括该组别中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下同)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下同)以附表所列该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为限;保险公司对单一组别内所有疾病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该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时,保险公司对该组别内的各项疾病不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附表中所有疾病的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限额,按下列规定确定:

a.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以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为限,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各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之和时,合同终止;

b.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保险公司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下同)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公司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如保险公司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已达到或超过基本保险金额,合同于被保险人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

②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项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每项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应符合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

③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a.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时被保险人处于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二者之较小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指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减去该组别疾病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b.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时被保险人处于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去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④疾病保险金给付特别约定

a.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多次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对于相邻两次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当且仅当后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已届满1年,保险公司对后项重大疾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之后,再次确诊恶性肿瘤且后次确诊满足3年恶性肿瘤等待期的,则后次确诊恶性肿瘤视同初次发生;如后次确诊恶性肿瘤不满足3年恶性肿瘤等待期,则后次确诊不视同初次发生。

b.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款第②项轻症疾病保险金或第③项重大疾病保险金规定,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低于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余额视同为零),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低于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余额视同为零);

②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如基本保险金额低于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余额视同为零)给付身故保险金。

(3)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且保险公司按本条第1款规定需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4)豁免保险费

在合同交费期间内,如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投保人可免交后续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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