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全文
(1)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合同或非续保合同时,自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续保合同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发生疾病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或在等待期内因发生疾病接受门诊治疗及与该门诊治疗原因相同的所有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普通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医学必需的住院治疗,对由此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给付普通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因意外发生的住院,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的住院,在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普通住院医疗保险金,但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合同约定的普通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2)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医学必需的特定门诊治疗,对由此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给付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普通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年累计给付金额以合同约定的普通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年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限额时,合同普通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3)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120种重大疾病中一种或者多种,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住院医疗和特定门诊医疗,对由此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费用,保险公司首先按照上述约定给付普通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普通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后,保险公司再对下述费用,按合同有关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对等待期后发生的重大疾病住院,在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4)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重大疾病中约定的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对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其中对于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为65%。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时,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普通住院医疗保险金、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以及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的年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普通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之和为限,当年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限额时,合同终止。
(5)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如在该保证续保期间内,您继续续保的,保险公司免于收取该保证续保期间内剩余各保单年度的保险费,合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
(6)免赔额
合同的免赔额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合同上载明。合同中的免赔额均指年度免赔额,是指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约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部分。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普通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共用一个免赔额。
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理赔申请所抵扣免赔额可进行累计,已从合同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初次确诊罹患重大疾病且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和特定门诊治疗的,对于因重大疾病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全部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不扣除免赔额。
投保人续保合同的,若被保险人在上个保险期间内已初次确诊罹患重大疾病且接受住院或特定门诊治疗的,对于本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全部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7)补偿原则
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部分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8)给付标准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每次住院或特定门诊就诊,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如下:
①若被保险人以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并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结算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100%。若被保险人以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结算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60%。
②若被保险人以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