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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癌症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手术保险金、癌症放疗或化疗保险金、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和轻症癌症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为限。如果前述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时,前述各项保险责任均终止,同时合同终止。
等待期:
合同癌症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手术保险金、癌症放疗或化疗保险金、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癌症豁免保险费和轻症癌症保险金的等待期是指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一年内的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或确诊患癌症或轻症癌症,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①如果您未在合同下投保《中英人寿附加吉祥安鑫两全保险》,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合同的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②如果您在合同下投保了《中英人寿附加吉祥安鑫两全保险》,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合同及其附加合同《中英人寿附加吉祥安鑫两全保险》的保险费,同时合同及其附加合同《中英人寿附加吉祥安鑫两全保险》终止。
(1)癌症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癌症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癌症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2)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对于被保险人针对该癌症所进行的每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乘以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合同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同一次住院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
如果被保险人针对癌症多次(指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治疗,每次出院与再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14天的,则多次住院均视为一次住院,即其保险金计算和给付均按一次住院办理。
(3)癌症手术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癌症所接受的每一次手术,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多次(指两次及两次以上)接受针对癌症的手术治疗,每两次手术间隔未达180天,则多次手术均视为一次手术,即其保险金计算和给付均按一次手术办理。
合同癌症手术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五次为限。
(4)癌症放疗或化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癌症所接受的每一个疗程的放射治疗或化学治疗,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癌症放疗或化疗保险金。
合同本项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合同本项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五次为限。
(5)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癌症所接受的每一次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合同本项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两次为限。
(6)癌症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保险公司将豁免癌症确诊日后合同(即《中英人寿吉祥安鑫全过程防癌疾病保险》)的各期保险费。
(7)轻症癌症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轻症癌症,并且在轻症癌症确诊前未确诊患癌症,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轻症癌症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在申请癌症保险金前已经申请并获得轻症癌症保险金的赔付,如果该轻症癌症的确诊在癌症确诊之后,则保险公司在依照约定给付癌症保险金时,将把已经给付的轻症癌症保险金扣除。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癌症、且癌症确诊日距保险期间届满日不满三年,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起至癌症确诊日满三年时止的期间,若被保险人继续针对该癌症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仍按照合同第2.1条第2项至第5项的约定,承担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手术保险金、癌症放疗或化疗保险金以及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但还需同时遵循以下约定:
①保险期间届满后各项保险金在每一完整年度的给付上限与保险期间内该项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的给付上限一致,完整年度的计算方式同保单年度的计算方式,自保险期间届满时起算;
②保险期间届满后各项保险金总的给付次数与合同有效期内该项保险金总的给付次数累计以合同有效期内该项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上限为限;
③保险期间届满后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第2.1条第2项至第5项给付的保险金与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第2.1条第1项至第5项及第7项给付的保险金累计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为限。
如果您在合同下投保了《中英人寿附加吉祥安鑫两全保险》,保险公司在依照《中英人寿附加吉祥安鑫两全保险》的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后,被保险人又申请合同保险金给付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①在保险期间届满后申请且按合同第2.1条第1项至第7项计算得出的保险金,累计小于或等于已给付的满期保险金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为零;
②在保险期间届满后申请且按合同第2.1条第1项至第7项计算得出的保险金,累计首次大于已给付的满期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将先扣除满期保险金再给付保险金。此后再申请保险金给付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第2.1条第1项至第7项的约定给付保险金,不再扣除满期保险金。
(8)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并且在身故前未确诊患癌症,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包含依照合同第3.3条以保险费自动垫缴方式垫缴的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并且在身故前未确诊患癌症,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的105%。
(9)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并且在全残前未确诊患癌症,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并且在全残前未确诊患癌症,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的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