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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的期间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或确诊患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合同的保险费,合同终止。但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无等待。
(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且保险公司未付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的2倍;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合同基木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缴保险费包含依照合同第3.3条以保险费自动垫缴方式垫缴的保险费和豁免疾病确诊日后至保险合同终止日期间已实际豁免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当天)身故,且保险公司未给付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轻症疾病保险金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和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①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按合同附表一对轻症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症疾病,并且在轻症疾病确诊前未被确诊患合同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被确诊患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仍以一次为限),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②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按合同附表一对轻症疾病的定义和断标准,在确诊患首次轻症疾病之日起180天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首次轻症疾病以外的轻症疾病,并且在该次轻症疾病确诊前未被确诊患合同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被确诊患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仍以一次为限),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③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按合同附表一对轻症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在确诊患第二次轻症疾病之日起180天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首次轻症疾病、第二次轻症疾病以外的轻症疾病并且在该次轻症疾病确诊前未被确诊患合同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木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被确诊患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仍以次为限),合同所有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3)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五组,具体分组信息见附表三:重大疾病分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①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按合同附表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被确诊患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仍以一次为限),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见附表三:重大疾病分组)内所有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当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首次重大疾病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的定义,保险公司仅支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支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前已经申请并获得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且该轻症疾病的确诊发生在被保险人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后,则保险公司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把已经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扣除。
②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按合同附表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在确诊患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365天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见附表三: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木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被确诊患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仍以一次为限),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见附表三:重大疾病分组)内所有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③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按合同附表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在确诊患第二次重大疾病之日起365天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见附表三: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木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被确诊患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仍以一次为限)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见附表三:重大疾病分组)内所有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④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按合同附表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在确诊患第三次重大疾病之日起365天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见附表三: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被确诊患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仍以一次为限),第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见附表三:重大疾病分组)内所有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⑤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按合同附表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在确诊患第四次重大疾病之日起365天后,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见附表三: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被确诊患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仍以一次为限),合同终止。
(4)豁免保费
在等待期后,按合同附表一对轻症疾病或附表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症疾病或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自该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豁免合同剩余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豁免保险费后,您不得再办理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