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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
①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累计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2)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病或达到全残标准,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首次发病并达到全残标准,且被保险人达到全残标准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
①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累计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时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首次发病并达到全残标准,且被保险人达到全残标准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
(3)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病或确诊患有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的任意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的任意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所患重大疾病符合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同时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满足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4)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病或确诊患有合同第三十四条约定的任意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满足特定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第三十四条约定的任意一种或多种少儿特定疾病,且确诊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30%向被保险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
若男性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第三十四条约定的任意一种或多种男性特定疾病,且确诊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30%向被保险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
若女性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第三十四条约定的任意一种或多种女性特定疾病,且确诊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30%向被保险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
(5)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病或确诊患有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30%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此项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符合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6)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自其首次确诊患有轻症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应付保险费(不包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继续有效,但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计划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