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全文
一、紧急救援
(1)援助热线电话
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需要救助时,保险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提供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2)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需要立即救治,保险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在确认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需要以下医疗救助时,承担治疗发生的费用,具体如下:
①安排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入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
②保险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治疗和服务费用;
③保险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住院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入院治疗连续超过36小时,或是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审核并确认属于紧急医疗范畴;
④未满15岁儿童住院治疗时,保险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每晚费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累计入住以5日为限。
(2)转院治疗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助时,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
(3)转运回国
在对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境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的情况允许,救援机构将安排其回到北京、上海或广州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若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未能指定有关地点,则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送至上述三个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后,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需住院治疗,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将被转送至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医院。若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未能指定医院,则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送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指定的医院后,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境内,救援机构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单程机票将由被保险人自付。若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保险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回程机票费用。
(4)安排子女回国
被保险人随行的不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时,保险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经济交通方式送其回国,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回国。若该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该子女自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交通费用自行承担。
(5)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
若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将按照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服务:
①遗体转送回国
在相关法律的许可下,保险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用正常航班把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承担灵柩运送回国费用,包括支付灵柩费(不超过人民币6,000元)。
②火葬
保险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支付火葬费使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的遗体可以在事发地火葬,并支付骨灰盒运回中国的运送费用(正常航班)。火葬费用将以事发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③就地安葬
保险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以按照家属愿望将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保险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支付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所有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
(6)行政援助事宜
如被保险人的机票、旅行证件等重要文件丢失,救援机构将提供重置服务,但费用由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如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保险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提供必要协助,但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自付。
二、紧急门诊和牙科门诊
(1)紧急门诊
①若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因病情所需,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允许,可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保险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光费及药费)。但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由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②保险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紧急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事故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为限,且每一事故之紧急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400元(含人民币400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③如果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门诊诊断后需住院治疗,则该次门诊的全部费用将由保险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其住院费用按约定的保险责任处理。
(2)紧急牙科门诊
①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直接造成的牙损伤,由保险公司通过救援机构负责为其安排紧急治疗。
②保险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牙科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事故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为限,且每一事故之牙科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400元(含人民币400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③与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牙科诊治、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托牙、假牙的牙科门诊费用,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④当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接受门诊治疗时,根据治疗性质,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可随时决定将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转运回国。在对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境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其转运回国按约定的责任处理。
对每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保险公司通过救援机构紧急救援所支出的费用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紧急救援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支出的紧急救援费用达到紧急救援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对其承担的紧急救援保险责任终止,若附加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或第二被保险人的责任均终止,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