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百科

幸福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9-09-30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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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保险公司

幸福人寿

2、产品特色

属于重疾险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重疾、身故、全残等保障。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30天-60周岁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犹豫期: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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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首次发病,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录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确诊患本条款附录所定义的重大疾病,②因与重大疾病相关的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但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除外)。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3)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录所定义的身体全残,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录所定义的身体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5)早期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首次发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录所定义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并不随之减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确诊患本条款附录所定义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②因与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相关的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但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除外)。

(6)早期治疗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首次发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录所定义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我们豁免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确诊日以后本主险合同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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