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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载明于保险单上的任一保障项目致使身体遭受伤害,本公司对该保障项目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该保障项目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对该被保险人在该保障项目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该保障项目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不包括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等级,该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如果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伤害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对同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障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该保障项目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该保障项目累计给付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总额达到上述限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该保障项目的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本项为可选保险责任,如选择投保本项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本公司就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实际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投保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本主险合同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 100 元人民币后按 85%的比例给付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均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分别给付该保障项目的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对同一个被保险人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该保障项目的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同一保障项目导致的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上述限额时,本主险合同该保障项目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补偿原则:本公司在向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等其他任何途径获得了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给付的该项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该项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包括本主险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4)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项为可选保险责任,如选择投保本项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项可选责任的保险期间为 1 年,只有意外身故、残疾责任的保险期间为 1 年时才可选择投保此项责任。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并以该次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 1 天开始每天按本主险合同该保障项目约定的每日意外住院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对同一个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等于实际住院天数,但最多为 90 日。对同一个被保险人每一保险单年度同一保障项目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以180 日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