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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选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的,我们依照该伤残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给付比例乘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计算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不包括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我们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等级,该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如果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伤害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等级的,我们按后次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可选责任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就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本保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7管理规定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主险合同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的,我们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且自突发急性病之日起5日内(含第5日)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就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本保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主险合同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突发急性病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的,我们均按规定分别给付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突发急性病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补偿原则: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等其他任何途径获得了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给付的该项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该项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包括本主险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3)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且自发作之日起 7 日内(含第 7 日)因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突发急性病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4)遗体处理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对于身故后发生的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我们按实际支出给付遗体处理费用保险金。给付金额最高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遗体处理费用基本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