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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部分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或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我们按扣除已给付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或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类别,我们按本合同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意外伤害评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如在第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可选部分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或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若被保险人在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就被保险人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补偿和本合同约定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 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或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若被保险人在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前未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就被保险人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本合同约定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 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不同档次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免赔额见附表。投保档次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一经确定,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本合同载明的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理意外医疗费用的,我们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该类交通工具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中国的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进行治疗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