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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疾病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以外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且医学必需的下列医疗费用:床位费、陪床费和膳食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生费(诊疗费)、护理费及门诊服务费、检查化验费、治疗及手术费用、转运费、器官移植费、骨髓移植费用,以及翻译费。
(2)交通费用保险金
①对于被保险人、陪同人员和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捐献者以被保险人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行程安排产生的交通费用,我们在本合同约定的该项保险金的单项限额和给付标准范围内给付交通费用保险金。该行程安排须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做出并得到被保险人的认可。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做出的行程安排产生的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交通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②上述交通费用指:
a.往返于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住所与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指定机场或者火车站之间的交通费用;
b.往返于授权服务提供商指定的医疗机构与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指定机场或者火车站之间的交通费用;
c.往返于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指定机场或者火车站与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城市的机场或者火车站之间的飞机或者火车费用;
d.往返于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城市的机场或者火车站与授权服务提供商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的交通费用;
e.往返于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城市的机场或者火车站与授权服务提供商指定的宾馆之间的交通费用。
③除授权服务提供商认可的因治疗原因导致的行程安排变更外,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变更授权服务提供商做出的行程安排,需自行承担或者补偿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新行程安排的相关费用。
(3)住宿费用保险金
①对于被保险人、陪同人员和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捐献者以被保险人治疗疾病为目的的住宿安排产生的住宿费用,我们在本合同约定的该项保险金的单项限额和给付标准范围内给付住宿费用保险金。该住宿安排须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做出并得到被保险人的认可。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做出的住宿安排产生的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住宿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②上述住宿费用指酒店双人房或者双床房的留宿费用,不包括在酒店内产生的其他费用。
③除授权服务提供商认可的因治疗原因导致的住宿安排变更外,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变更授权服务提供商做出的住宿安排,需自行承担或者补偿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新住宿安排的相关费用。
(4)遗体运返费用保险金
①如果被保险人或者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捐献者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以外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过程中不幸身故,授权服务提供商将根据死者的遗愿或者其陪同人员的意愿,安排运送死者遗体或者骨灰返回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对于运送过程中发生的下列遗体送返服务,我们给付遗体送返费用保险金。
②遗体送返服务包括:
a.进行国际遗体送返的殡葬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在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国家当地进行防腐处理或者火葬以及办理所有行政手续;
b.可容纳遗体或者骨灰的最小尺寸的灵柩或者骨灰罈(盒);
c.遗体或者骨灰从其所在地到达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指定埋葬或者安置地点的交通服务。
③对于不符合航空运输标准的灵柩或者骨灰罈(盒)的运送费用,购买墓地、鲜花、花圈,雇请乐队、礼宾、礼炮,举行宗教仪式、告别仪式产生的费用以及任何其他非必需的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遗体送返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5)住院津贴保险金
①如果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以外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指定医疗机构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障计划确定的住院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住院津贴保险金=在指定医疗机构的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②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60天为限。
(6)国内药品费用保险金
①如果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以外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超过3日(含)的,对于被保险人结束中国大陆及港澳台以外地区的治疗后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我们在本合同约定的该项保险金的单项限额范围内给付国内药品费用保险金。
②我们承担的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该药品是由治疗方案授权书约定的治疗期间的主诊医生开具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b.该药品已被销售地区政府药品审批机构批准上市,且拥有正规处方及用药指南;
c.该药品须有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的医生所开具的处方;
d.该药品须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购买;
e.该药品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60天。
③如果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除本合同之外的商业性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药品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剩余未获补偿部分给付国内药品费用保险金。
④除上述国内药品费用保险金外,对于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接受的任何诊断、治疗、服务或者用药产生的费用,以及在配药过程中产生其他的费用(如挂号费),我们不承担给付责任。
(7)特殊情况下的一次性补偿
若经授权服务提供商确认,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疾病,需要进行本合同2.5条中约定的医学治疗,且未发生上述保险金赔付,但被保险人由于签证拒签或个人主观意愿不前往保障区域进行治疗的,被保险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特殊情况下的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障计划确定,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8)补偿原则
我们在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补偿,且其他途径的补偿金额与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