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百科

大都会人寿附加都会康悦轻症疾病保险

2019-09-24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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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附加都会康悦轻症疾病保险

1、保险公司

大都会人寿

2、产品特色

是一款轻症疾病保险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轻症疾病保障,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还可豁免剩余保险费。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0-60周岁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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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症疾病保险金

①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罹患主合同第二十八条定义的轻症疾病(以下简称“首次轻症疾病”)并赔付了主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且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疾病以外其他任何一种轻症疾病(“第二次轻症疾病”),且被保险人未赔付过主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②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已赔付过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并且自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及第二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任何一种轻症疾病,且被保险人未赔付过主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③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2)轻症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主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的轻症疾病,且被保险人未赔付过主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主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剩余的所有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为零,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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