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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以下三项中的金额较大者:
①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当时已交保险费;
③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当时的现金价值。
(2)无息给付保险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或于等待期内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以下三类疾病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本公司将无息给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②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③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中的一项或多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3)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未成年人组)中一项或多项,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见20.1)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成年人组)中的一项或多项,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前后本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种类有所不同,请仔细阅读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的重大疾病释义。
(4)轻症疾病保险金
①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四十项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②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已领取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我们对20.3.2中所约定的每组轻症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两次后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5)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一项或多项,且该重大疾病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我们除给付本合同20.3.1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6)首次轻症疾病保险费豁免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四十项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轻症疾病后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本合同剩余的所有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7)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经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即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缓解,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该疾病患者平均存活期不超过12个月,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领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只能申领一次。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申领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其金额为当时已交本合同保险费与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申领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其金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0%。
我们给付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已交本合同保险费与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