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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见释义)或于等待期内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项或多项)或轻症疾病(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确诊之日的24时起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本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自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之日起,我们将豁免下一缴费日开始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剩余的所有保险费,且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少儿白血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前,我们已同意给付或已实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或少儿白血病保险金的,但轻症疾病或白血病的确诊之日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的,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我们已同意给付或已实际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或少儿白血病保险金。
②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本合同所述的重大疾病三百六十五日之后,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另一组中的重大疾病(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被保险人确诊第二次重大疾病之日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4)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的轻症疾病(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被保险人确诊之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项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我们对该项轻症疾病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以给付三次为限。我们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后,本项责任终止,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项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5)少儿白血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不含)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该恶性肿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我们将在按本合同第20.5.2条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按上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一倍额外给付少儿白血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且我们将不再对恶性肿瘤组疾病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6)保险费豁免
①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保险费豁免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并且您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者投保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内全残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豁免自您身故或全残后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剩余的所有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
②被保险人轻症保险费豁免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并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轻症疾病后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剩余的所有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